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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关于发布《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0.12.14 昆明国税公告2010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不过遗憾的是官网没有修订后文本附件,故本文本未更新)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0年8月26日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专业市场是指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从事某一种(类)或以某一种(类)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具有规范化管理的商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管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集约高效的原则。

依法管理是以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税收征管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做到户籍管理清晰、税源变化掌握及时、定税规范、征税合法,依法强化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管;

优化服务是在加强税收控管的前提下,强化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方便纳税人,提高服务质量;
集约高效是充分利用各项管理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原则,降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进一步建立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
第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协助下,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可以选聘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商会以及市场管理部门等有关各方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成立协税护税组织。

第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专业市场中按区域确定一名或几名协税护税人员,协助税收管理员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六条凡在专业市场内经营的个体业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在专业市场内经营,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业户,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按无证户管理,按规定征收税款。

第八条主管国税机关要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加强合作,做好登记信息交换、个体业户停(复)业手续办理以及漏征漏管户清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统一办理税务登记,统一开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根据“强化机打,压缩手工”的发票管理原则,专业市场中的以下个体业户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①经营规模大、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个体业户,确需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税款当即缴纳。

第十条为方便专业市场经营者,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专业市场内设立普通发票代开窗口,确定专人负责普通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工作,代开普通发票对象仅限于专业市场内的纳税人。

第十一条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业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将定期定额户全部纳入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系统,不得将定额核定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业户申报,拟定税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的程序核定定额。

(一)业户申报。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