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南地税发〔2008〕141号
)第二条中“我局原关于对出租房屋的个人可采用综合征收率计税的规定作废”内容,恢复对个人出租房屋可采用综合征收率的计税方式。即凡在我市范围内出租(包括转租)房屋并取得收入的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自行申报缴纳有关税费时,除可以选择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项税费外,也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缴纳税款:|
名称 |
综合征收率 |
分解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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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
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
房产税 |
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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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 住房 |
4% |
收入1000元以下(不含),不征营业税 |
不征 |
不征 |
4% |
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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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1.5%【收入1000元以上(含)】 |
7% |
3% |
4% |
税率不填,只填税额(税额为按综合征收率计算的总税额减除前四项按分解比例计算税额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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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非住房 |
12% |
收入1000元以下(不含),不征营业税 |
不征 |
不征 |
12% |
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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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5%【收入1000元以上(含)】 |
7% |
3% |
12% |
税率不填,只填税额(税额为按综合征收率计算的总税额减除前四项按分解比例计算税额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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