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9〕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统筹地区,可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8年底,下同)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下降到18个月以下的,可停止下调。
三、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自2019年7月1日起,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下限分别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规范统一全省政策,完善基金收支管理,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目标考核和激励约束,压实各级政府责任,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加大基金统筹力度,确保按时足额上解中央调剂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
五、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按照国家部署稳妥做好征管职责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并同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由税务部门代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稳步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六、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由相关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推进实施,确保取得实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做好监督评估,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舆论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解读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4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答:社会保险制度事关每个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制度的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也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特别是参保企业的经营成本。近年来,江苏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的重要部署,先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个百分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工伤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合理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用工成本,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企业对于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提出新的要求。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作出具体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拟定了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并经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4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
二、关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答:我省《实施方案》与国家方案总体保持一致,总体考虑是,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实施方案》共分七个部分,具体包括:一是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失业、工伤保险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三是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四是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到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五是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六是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建立由相关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七是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到位后,预计2019年全年可减轻企业各项社保缴费负担超过400亿元。
三、《实施方案》提出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这项措施会有什么效果?
答: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阶段性执行19%的单位费率,与周边省份相比是比较高的,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本次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效果:一是有利于大幅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相较原政策规定的20%的费率水平,一次性降低了4个百分点。而且这次调整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预计2019年全年可以减少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229亿元,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稳就业,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此次降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是全国统一政策,避免过去因为社会保险费率不一致对企业投资造成的影响,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此外,此次降费率是针对所有参保企业,不设门槛,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率政策中受益,有助于企业轻装上阵,实现更好发展。三是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费率降低以后,企业参保的门槛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后劲,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能够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来,有助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四是有利于实现企业和职工同受益。目前国家和省实行“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记入社会统筹部分,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因此,此次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特别是目前养老金计发主要与个人缴费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不会影响到参保人员个人待遇计发,且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今年还要继续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目前省人社厅正在会同省财政厅抓紧研究拟订我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这也是根据国家部署连续第1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今年总体提高比例为5%,预计将有770万左右企业退休人员受益。
四、《实施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与之前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目前我省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的做法是:一是上限的确定,根据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上限,并一直执行至今。二是下限的确定,考虑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高,且基数较小,不能全面反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为适当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并适当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根据国发〔2016〕56号文件精神,我省从2017年起改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下限,这也与国家最新要求是一致的。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我省《实施方案》统一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确定口径,即: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这样有助于适当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并适当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我省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口径政策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主要考虑是目前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而相关数据一般在每年的6月左右公布,且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社保年度,即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因此我省惯例是在每年6月底前发布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这样做有利于避免数据公布不及时导致的企业重复申报问题,切实减轻企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