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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批复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批复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11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7〕19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征税范围

(一)市中心城区。为城市规划区范围,不包括水城县双水片区。

(二)县城。包括六枝特区平寨镇、盘县红果镇、水城县双水片区。

(三)建制镇。除市中心城区和县城以外的其它建制镇。

(四)工矿区。包括独立工矿企业。

二、关于土地等级划分

(一)市中心城区划分为四级。

(二)县城划分为四级。

(三)建制镇。六枝特区划分为三级、盘县划分为三级、水城县划分为一级、钟山区划分为一级。

(四)工矿区统一划分为一级。

三、关于具体税额标准的确定

(一)市中心城区(不包括水城县双水片区)由市地方税务局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等级标准,根据土地位置、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和市政建设等情况,细化并行文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城。包括六枝特区平寨镇、盘县红果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