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厦门市辖区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规范代开发票附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