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深入推进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补充意见
赣府发〔2017〕3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精准深入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结合国家新政策、发展新要求、企业新诉求,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落实营改增试点政策。帮助纳税人用足各项过渡安排和优惠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自2017年7月1日起,原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货物税率降为11%。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统一部分行业或企业农产品扣除标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
(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4.将部分到期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年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5.增加企业公益性捐赠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年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6.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
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7.加大资源税减税力度。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8.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2017年4月1日起,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比例由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地税局)
9.减轻企业专利缴费负担。自2017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对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所需资金从省级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0.减免企业探矿权占用费。将探矿权使用费改为探矿权占用费,2017-2018年免收地方分成的探矿权占用费。(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11.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自2017年6月1日起,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
12.取消和降低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降低产权交易服务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标准的90%收取。清理与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相关的省级部门信息平台收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二、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3.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
项,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全面推广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建成运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实现告知性、全程在线备案。(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改委)
14.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全面推行“中介超市”服务模式,加强对垄断中介机构的价格监管,建立健全中介信用评价机制,鼓励建立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15.鼓励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及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2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环保厅)
16.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类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7.减少消防审批和备案抽查条件。进一步简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在申报消防验收时,对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
料、装修材料,可以提供有明确标示防火性能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8.开展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通过优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分配的方式,开展差异化收费试点,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
19.支持多式联运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划建设一批多式联运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向全社会公开推介一批PPP多式联运项目,项目落地后优先列入省重点工程加以调度推进,并给予一定的前期费用支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20.对引进大型物流企业投资进行奖励。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每引进1家全国物流50强、5A级物流企业在我省投资,或省内5A级物流企业新建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用地面积300亩以上(仓储面积4万平方米)的物流基础设施,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每引进1家省外4A级物流企业在我省投资,或省内4A级物流企业新建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用地面积150亩以上(仓储面积3万平方米)的物流基础设施,给予4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21.创新原产地签证备案政策。在信用管理和产品风险分析基础上,简化申请人备案手
续,实施原产地签证无纸化、一体化,实现原产地证书“通报通签”。(责任单位: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2.创新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的进境旧机电产品,实行免于海外装运前检验、简化评估程序、以抽批监督管理代替批批检验的优惠制度,推广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南昌海关、省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