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政发[2007]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政发〔201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区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自治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和河道工程建设。
第三条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标准为:
(一)从收取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附加)、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交通及公安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
(二)全区各级财政从年度新增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5%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
(四)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全部费用的3%,向用地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社会福利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军队、学校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五)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按上述第(四)项、第(五)项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企业(单位)成本。
(六)上述征收范围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划转办法包括:
(一)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和新增财政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划转国库。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及时缴入同级国库。
(三)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批准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并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及时缴入同级国库。
(四)对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