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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第3号公告)要求,池州市地税局、国税局在典型调研测算基础上,联合确定了全市企业所得税行业应税所得率,现公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第3号公告)有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规定和本市的统一部署贯彻执行,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二、凡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统一按《池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明细表》(见附表)规定的具体应税所得率执行。

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正确计算盈亏,引导纳税人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合作,建立规范的工作沟通衔接机制,共同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池州市地方税务局、池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池地税发〔2012〕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池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明细表

安徽省池州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池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附件



池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明细表

应税所得率(%

本市执行数

农、林、牧、渔业

3-10

3

制造业

5-15

8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4

交通运输业

7-15

7

建筑业

8-20

8

饮食业

8-25

8

娱乐业

15-30

20

其他行业

10-3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