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01 渝国税函〔2003〕4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的要求,市局将于2003年6月底完成防伪税控推行任务,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目前,个别单位擅自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不符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新办企业认定为
一般纳税人并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给防伪税控系统数据的采集带来较大的影响,出现了相关数据漏采集等情况。为了加强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保证防伪税控系统数据的采集质量和金税工程的稳定运行,特重申如下:
一、在总局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政策出台之前,我市企业申请取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