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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03 大国税发〔1999〕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堵塞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统一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事先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纳税人的主要经济业务及生产经营方式。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的代开申请。税政部门应在实地调查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按其经济业务确定征收率,并发给《代开专用发票认定书》(一式三份,企业一份,税政部门一份,代开窗口一份)。

征收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经济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定征收率。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窗口(以下简称“代开窗口”)。市内各分局应对代开窗口实行集中办理;县(区)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本着严格管理、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税务所公开设立代开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必须由在岗税务干部负责,一般不少于二人。

第五条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代开窗口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专用发票认定书》;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一式三份);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财务、税务资料。

纳税人应按实际经济业务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偷骗国家税款或协助他人偷骗税款的,一经查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