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地税函〔2006〕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自地税函〔2006〕138号)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作如下调整:
对未设置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建安企业进行承包,其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定率征收办法: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投资额的1%以内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5%;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2%;1000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2.5%。
各区县局、各直属单位:
针对目前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为进一步强化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地税局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纳税人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适用税目
1.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对承包人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人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税额确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缴纳税收保证金。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对未设置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建安企业进行承包,其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办法: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投资额的1%以内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2.5%;1000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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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设置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建安企业进行承包,其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定率征收办法: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投资额的1%以内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1.5%;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征收率为2%;1000万元以上的,征收率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