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2]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
》 (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2]94号
)转发给你们,各征管局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和行业特点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第八条规定实行按月预缴、年终结算办法的具体期限是:月预缴期限为次月10日内、年终结算期限为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浙地税发[2002]94号 2002-8-17
USHUI.NET®提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第三条中“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和“经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内容失效。第八条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全社会的地方税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