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 ( 浙地税发[2002]94号
)转发给你们,各征管局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和行业特点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第八条规定实行按月预缴、年终结算办法的具体期限是:月预缴期限为次月10日内、年终结算期限为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附件:
USHUI.NET®提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第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第三条中“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和“经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内容失效。第八条失效。
》(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