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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所〔2003〕45号                           2003-10-21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函[2009]78号规定,第十条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一)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除关联方借款另有规定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二)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从关联方借入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捐赠
  (一)企业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入帐价值”按《企业会计制度》确认标准执行,接受方以入帐价值扣除由接受方承担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转让)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有价证券转让成本(以入帐价值为限)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三、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整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企业在年终申报做上述纳税调减时,一般应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企业年终纳税申报前(年度终了后45日内)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纳税申报后(年度终了45日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四、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伤害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应于资产处置后,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在处置当年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确认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在建工程等)。

  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引起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可以作为年度亏损,用企业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二)对企业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资产金额较大,或损害的金额难以确定,企业在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时,应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审核证明。对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资产金额较大的具体界定标准,由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五、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浙政〔1997〕15号)及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 浙劳社医〔2002〕149号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4%的范围内,据实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基数一致。

  六、《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