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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1-04 桂地税发〔200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本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扣除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扣除的问题纳税人自2000年1月1日起,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以下简称“最低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
(一)纳税人2000年1月1日以后购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最低年限和直线折旧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2000年1月1日以前购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继续按照国家现行的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直线折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纳税人2000年1月1日以前购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可以改按最低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改按最低年限计提折旧后,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在按最低年限和直线折旧法的计提数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除以最低年限)以内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少提或不提折旧费的固定资产报废时如何确定净损失的问题纳税人少提或不提折旧费的固定资产发生报废、盘亏、毁损时,比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