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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11.24 防政办发〔2010〕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4 月26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防政发〔20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防城港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全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促使异地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来投资和施工企业管理,有效解决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成问题,促进全市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管理局、政府采购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外来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企业作为招投标和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条件。

三、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告知中标企业需在我市办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属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必须在市工商局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在工程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发票领购证等证件。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外来施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市本级。

四、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出具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承诺函,才能参与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中标的,由项目单位负责跟踪落实,协调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并向建设和国土部门提交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用地许可等手续。

五、外来投资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