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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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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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章种类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绍兴市局处罚细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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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税务登记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一、由国税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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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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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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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1.情节轻微,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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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在限期内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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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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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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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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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纳税申报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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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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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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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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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天(含)以下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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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开具发票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可处以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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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
1、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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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法虚开、代开发票 |
1、违法虚开、代开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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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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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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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发票管理规定 |
1、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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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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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按规定接受税务管理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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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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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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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完税凭证5份((含)以下的,处2000元的罚款;完税凭证5份以上25份(含)以下的,以2000元罚款为基数,每超过1份,加计6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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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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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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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偷税、妨碍追缴欠税、抗税等 |
1、采取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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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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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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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
(1)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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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列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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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免、返还的流转税款不按照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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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其他手段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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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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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1)、应税收入、项目擅自从低适用税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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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标准列支或者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不按照规定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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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情形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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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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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情节轻微的,处欠缴税款5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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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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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处拒缴税款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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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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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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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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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国税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情节较轻的,处骗取税款1倍罚款。 2.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骗取税款3倍的罚款。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国税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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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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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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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销毁有关资料的。 |
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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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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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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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银行、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造成税款流失的,对银行、金融机构以10万元的罚款为基数,并按流失税款数额每万元(以整数计,不作四舍五入)加罚5000元计算罚款金额,罚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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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的。 |
1.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以15万元的罚款为基数,并按流失税款数额每万元(以整数计,不作四舍五入)加罚5000元计算罚款金额,罚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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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违反纳税担保办法 |
1、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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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五年内初次实施的,可不予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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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造成应缴税款损失50万元(含)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