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财综规〔20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鄂财法规〔2017〕11号)规定,自2017年 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发[1995]5号)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湖 北 省 财 政 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发[1995]5号)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是指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人民政府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保障金的征收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 保障金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
第五条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劳务派遣工应计入用工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机关和财政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总人数参照财政部门核定拨款人数核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社会保险机构和编办核定人数核定。
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按照企业上年度向社保机构部门提交的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人数核定。
第六条 保障金实行申报核定,按年征收的办法,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
第七条 残疾职工和在职残疾职工认定条件(一)残疾职工认定
1. 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
2. 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 无业、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
4. 被用人单位录用,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5. 有适应的岗位、并全日在岗;
6. 享有通过银行支付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7. 依法办理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二)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的认定
1、在职残疾职工及人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规认定
2、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1)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2)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劳动合同;(3)残疾职工上年度第2、4季度工资领取凭证;(4)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凭证;(5)《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审批表》
上述资料如不全、失实的不予认定。
用人单位跨行政区域使用的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的革命伤残军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之内。
就业后致残(见义勇为者除外)、已离休、退休和不在岗的残疾人,改制单位按已有规定无条件安置原单位就业后致残的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人不计入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第八条 机关和财政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核定和征收,有条件的地方可由财政部门代扣。
第十条 各类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地税机关征收,实行属地管理。按现行规费征收办法和规定的解缴级次入库,地税部门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保障金征收入库的信息。
第十一条 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收。
中央在鄂和省属非企业用人单位的保障金征收,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征收。
中央在鄂和省属用人单位保障金也可委托征收,委托征收保障金必须开具委托文件,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在每年5月底前,将书面申请和经审计的上年底财务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程序
保障金年审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各类企业用人单位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单位职工总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情况,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核定表》并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对应缴纳保障金的数额进行核定后,持申报表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手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核定表》可在湖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资料中心下载(www.hbcjr.com),也可在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大厅领取。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等各类非企业用人单位,持填报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核定表》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