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5〕1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政规〔2021〕1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25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将办法中的“‘三税’”修改为“增值税、消费税”。

将办法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省税务部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纳入省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不予单独减征、免征。但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以及出口产品退税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返(退)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