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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地税政〔2008〕34号             2008.9.5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自2015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新房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比照《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旧房的行为,仍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