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0]18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第一条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虽然第一条废止,但是相关优惠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体现,请结合引用。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住房和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自治区政府同意,2011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48号)第32条有关契税政策停止执行。我区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政策按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适用新旧政策的时间认定。

  对于存量住房交易,以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对于增量住房交易,已签订网签购房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各盟市在实行网签购房合同之前已签订纸质购房合同的,由纳税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0年12月31目前持所签订的纸质购房合同,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可仍按内政发[2004]48号文件第32条中规定的有关契税政策执行。对逾期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一律按财税〔201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