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5.16 云政办发〔2005〕93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各大中型企业:
为扩大教育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及《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
教育费附加外,应依照本通知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的标准征收,与“三税”同时申报缴纳。
对烟草企业,在国家批准按3%征收
教育费附加以前,仍按1.5%征收
教育费附加,按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国家批准按3%征收
教育费附加后,则不再对烟草企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
四、地方教育附加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纳入省级预算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企业分离办中小学教师经费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五、地方教育附加不予减征或免征。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