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发布《蚌埠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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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联合制定《蚌埠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 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016年5月19 日
蚌埠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行为,体现依法、公正、公平治税原则,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进行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持有异议,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申报纳税时,告知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对住宅类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阐明理由,同时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含分户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合同、银行付款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证据资料,提交市房地产交易市场
税务窗口。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市房地产交易市场
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