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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公告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公告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平纳税人税收负担,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皖地税〔2001〕158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典型调查,准确测算,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全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标准适用于池州市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且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本公告附件1执行。建筑安装个人所得税征收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总局2015年第52号公告)执行。

    二、对核定月收入额在30000元(含)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按零计算。全市个体门市零散开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池州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细表

          2.池州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明细表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附件1

 

池州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细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本地执行标准(%

农、林、牧、渔业

520

5

采矿业

5-25

15

制造业

5-25

5

批发和零售业

520

5

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520

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530

5

住宿和餐饮业

530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30

10

教育、卫生

530

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文化 体育业

540

5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730

10

 

 

 

附件2

 

池州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明细表

 

行业

定期定额征收率标准

农、林、牧、渔业

0.5

采矿业

2.0

制造业

1

批发和零售业

1

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

教育、卫生

0.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文化 体育业

0.5

娱乐业

2.5

其他行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