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9〕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江西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2〕15号规定,第二条第(五)款“关于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第2点、第3点规定停止执行。原有规定与赣人社发〔2022〕15号通知不一致的,按赣人社发〔2022〕15号通知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9〕35号)精神,为做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 ( 赣府厅字〔2019〕27号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意义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准确把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0.5%,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已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纳入降费范围的,原则上继续实施,保持力度不减。此前未纳入降费范围,但截至2018年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要按规定下调费率,确保将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全部纳入降费范围。阶段性降费率期间,费率确定后,一般不做调整。
  (四)关于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1.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每年根据省统计局提供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关数据,公布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3.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继续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9号)关于“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以减轻其缴费负担、促进参保缴费。为便于操作,方便参保人员选择,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设立九个缴费基数档次,每个档次具体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确。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9年4月30日前已缴纳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不再变更,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2.已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5月1日后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历年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补缴时按规定加收利息。
  3.2019年5月1日后,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8号)等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参保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补缴期间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与补缴时计算养老金采用的平均工资比值计算,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关于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8〕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