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告【全文废止】
海府〔2011〕123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口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的通告》 ( 海府[2013]245号)规定,全文废止自2014年1月1 日起废止执行。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第五条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琼财税〔2008〕235号)的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本市路段实施以下土地使用税级距税额标准:
一类: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范围:博爱(南、北)路、新华(南、北)路、解放(东、西)路、中山路、大同路、龙华路、龙昆南、北)路、金贸区(东到龙昆北路、西到丽晶路、丘海大道、北到琼州海峡、南到海秀中路)、丽晶路、海府路、海秀东路、和平(南、北)路、文明(西、中)路、得胜沙路、长堤路、滨海大道以东路段(止于丘海大道与滨海大道的交叉口、丽晶路)、海甸一、二、三、四、五路、人民大道、和平大道、西沙路、大英路、蓝天路、五指山路、南沙路、海德路、海垦路、国兴大道、白龙(南、北)路、红城湖路、忠介路、云露里、中山路(府城)、建国路、五指山南路(位于蓝天路和国兴大道之间)、金坡路、银坡路、嘉华路、大英山西二街(省府西路)、大英山西一路、大英山西二路、大英山西三路、大英山西四路、碧海大道、世纪大道。
二类: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范围:主城区(绕城公路以北)居民点、其他街道、小巷,南海大道(止于海榆中线)、丘海大道(止于南海大道)、秀英区(东到秀英区委区政府、西到阳光西海岸小区、北到海口湾、南到南海大道)、滨海大道以西路段(丘海大道与滨海大道交叉路,起于丽晶路,止于粤海大道的范围)、港进路、港前路、港航路、港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