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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8.05.06 南地税发〔2008〕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南地税发[2010]1号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替代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在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299号)文过程中,须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299号)文执行。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