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8.05.06 南地税发〔2008〕1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南地税发[2010]1号)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替代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在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299号
)文过程中,须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
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299号
)文执行。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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