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关于我市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6〕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拟定的《昆明市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昆明市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的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经费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5〕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会经费代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二、工会经费代收范围
(一)昆明市辖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不含云南省总工会直接收取的单位)。
(二)对金融等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审核认定后,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三、收缴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
(一)代收管辖原则地税部门按照“谁管税谁管费,税费同步征收管理”的原则,划分代收管理范围。
(二)收缴基数
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收缴基数,而不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
2.全部职工:指机关工作人员、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内部退休职工、长期临时工、季节性用工(包括农民工)等。
3.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收缴比例
1.根据《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的40%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60%由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2.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工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待工会组织成立后,由市总工会将工会筹备金的60%划拨该单位工会。
(四)收缴方式、时间及有关规定
1.代收单位是指昆明市辖区内的地方税务部门。
2.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采取按季或年度征收。其中月工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单位按季度征收,缴费期限为每年5、8、11月的1日至15日;月工资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位按年度征收,缴费期限为次年1、2月的1日至15日。
3.缴费单位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填报《工会经费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到主管地税部门进行申报缴费。
4.从2007年1月起,全市工会统一采用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单位征收码。
(五)检查
1.2007年度以前未缴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由工会负责清理,2007年度以后对未申报或未据实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含筹备金)的单位,由地税部门下达工会签发的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对催缴无效的,地税部门将情况反馈工会,由工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