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货物运输企业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4.07.12 芜地税〔2004〕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芜地税〔2007〕103号 )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作废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税申报纳税期限,加强
房地产开发企业、货物
运输企业等纳税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
房地产开发企业、货物
运输纳税人按次申报纳税的规定予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市区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公路、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含货物
运输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从2004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日期为7月份),一律采取“按期申报”和“以票管税”相结合的申报纳税征收方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报验登记的纳税人身份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及预征的企业所得税等,应按月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及纳税申报表》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除此以外的其他地方税、费、基金以及除预收购房款和销售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就纳的地方税、费、基金,应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以企业注册登记的纳税人身份填写《综合纳税申报表》,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按项目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及纳税申报表》,连同上期所购发票已开具的存根联,报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对已申报纳税的存根联加盖“已审核”章戳,已开具发票金额与按月申报纳税收入有差额的,应补申报差额税、费、基金后,方可购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