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芜湖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9.09 芜地税函〔2008〕291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税源管理科: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皖地税[2008]63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国、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我市范围内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要求和意见,市国税、地税机关将建立起常效的联席会议制度,由两家税务机关的所得税管理部门每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并及时会商处理所得税管理中问题。
二、统一全市所得税
核定征收管理。每年由市国税、地税机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行业盈利水平,统一联合制定全市所得税分行业征收(预征)率和应税所得率。根据本《
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104号
)和《
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 (
皖地税〔2001〕158号)的相关规定,2008年所得税分行业征收(预征)率和应税所得率仍按《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所得税分行业
核定征收(预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芜地税〔2008〕37号)执行。房地产开发查账征收企业预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按照《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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