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成长为企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府办发〔2014〕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安府发〔2017〕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顺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目录》 ( 2020-01-14)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安府发〔2020〕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顺市商务局安顺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顺市关于鼓励和支持批零住餐类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大个体)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 安市商发〔2019〕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
《安顺市关于鼓励和支持
个体工商户成长为企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成长为企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为推动全市批零住餐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特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财税优惠
(一)
个体工商户成功转为企业后,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1、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税负不增加。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增值税。
3、
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