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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鼓励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鼓励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7〕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鼓励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鼓励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3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航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黔府发〔2013〕3号精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和军民深度融合进程,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制造扶持。设立毕节通用航空生产制造企业扶持资金,对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自愿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投资5亿元以上的通用航空产业项目,落地开工建设且进度20%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设备购置补助。若被扶持项目或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产业扶持资金。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享受省、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产业基金。以政府为引导,以企业为主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毕节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基金,基金总体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为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  科技创新。对新认定(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通用航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

第四条  人才聚集。鼓励通航领域高层次人才来毕节创新创业的,创新项目经过评审,按照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配套提供工作场所、必要仪器设备、科研启动资金、工作助手和120平方米住房等;第二年或第三年项目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目标的,继续按照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资助。创业项目经过评审,按照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由注册企业所在地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左右的生活用房,并免除3年租金;第二年或第三年项目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目标的,继续按照重点推荐项目、优先推荐项目、一般推荐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资助。引进人才符合《毕节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指南》规定的,可申报毕节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在市内享受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居留和出入境、医疗待遇、可研服务、创业培训、社会保险办理、购置汽车优惠、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和服务。

对通航领域引进人才符合《中共毕节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3〕6号)、《中共毕节市委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决定》(毕党发〔2013〕14号)文件相关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五条  用地支持。优先保障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用地计划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为项目用地报批开辟绿色通道。

第六条  军民融合。鼓励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进入军工科研生产领域,推进军民两用技术转化,对符合政策的通用航空配套产业项目,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6〕36号)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企业,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