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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9〕10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18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8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国家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政策意见,支持中小商贸企业的发展,促进就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完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加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