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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实施意见
2020-06-23 黔人社发〔20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军区动员关于延续实施若干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 黔人社发〔2021〕10号规定,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有效应对国内外疫情形势和经济下行压力对企业和就业的影响,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 人社厅明电〔2020〕29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强化底线思维,注重精准施策,坚持援企、稳岗、扩就业、保民生并举,用足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大力实施稳岗返还、以工代训,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

二、政策举措

(一)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参保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其中,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继续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工商联和贵阳海关组成的联席会议审议,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备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备付能力应达到24个月以上。

(二)拓宽以工代训范围

1.继续实施原以工代训政策。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贫困劳动力通过在工作岗位上实际操作的方式接受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营主体对贫困劳动力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和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经营主体培训补贴。

2.支持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对各类企业在2020年内初次吸纳各类劳动者(含农民工)就业,可组织开展以工代训。根据吸纳和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开展以工代训。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及其中的农民工就业,可开展以工代训。根据吸纳和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4.支持参保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开展以工代训。对参保企业吸纳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中的农民工就业,可开展以工代训。根据吸纳和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5.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省属困难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市县级困难企业(含2019年、2020年),可组织职工(含待岗农民工,下同)开展以工代训。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有培训需求的省属困难企业由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支持。

6.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可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7.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开展以工代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可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8.支持各地重点关注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的,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脱贫攻坚等实际需要的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可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9.明确补贴标准及资金渠道。实施以工代训按企业或经营主体吸纳就业人数和不超过每月支付给职工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受理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原以工代训期限以黔人社通〔2018〕399号文件为准。以工代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得到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费补助等支出。企业或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代训人数不得大于企业职工数;在以工代训期间,企业裁员或员工辞职的,不得继续发放被裁员或辞职员工的培训补贴;企业变更名称、法人或破产的,不得继续发放培训补贴。企业和生产经营主体在政策实施期限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以工代训政策,不同类别的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