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安府发〔2018〕1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安府发〔2018〕1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安顺市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安府发〔2018〕1号)修改内容
第五部分第(十九)项中的“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积极向省争取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积极向省争取给予3万元奖励。”修改为:“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积极向省争取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积极向省争取给予3万元奖励。”
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安顺市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 (
安府办发〔2014〕79号)修改内容
1.第一部分第二自然段“到2020 年底,我市有效注册商标总数达到4000 件以上;贵州省著名商标达到95件,力争达到110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达到8件,力争达到10件;培育驰名商标2件,力争达到3件。”修改为:“到2020年底,我市有效注册商标总数达到4000件以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达到8件,力争达到10件;培育驰名商标2件,力争达到3件。”
2.第三部分第(二)项第1点第一自然段中“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修改为:“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所有权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第三部分第(二)项第1点第二自然段中“推进我市商标战略宣传,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培育。”修改为:“推进我市商标战略宣传,加强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培育。”
4.第三部分第(二)项第2点中“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市场主体在有关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一是优先帮助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资金;二是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流转的注册商标权开展质押贷款业务,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三是在技术改造和引进、科研立项、项目审批、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倾斜,优先帮助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资金;四是对我市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参加各种展会、进行媒体和户外广告宣传,有关部门和相关媒体要优先安排,重点支持。”修改为:“对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市场主体在有关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一是优先帮助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资金;二是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流转的注册商标权开展质押贷款业务,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三是在技术改造和引进、科研立项、项目审批、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倾斜,优先帮助驰名商标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资金;四是对我市获得驰名商标企业参加各种展会、进行媒体和户外广告宣传,有关部门和相关媒体要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5.第三部分第(三)项中“进一步健全驰名商标、贵州著名商标企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梯度培育体系,优化服务,加强指导,做好培育扶持工作。”修改为:“进一步健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梯度培育体系,优化服务,加强指导,做好培育扶持工作。”
附件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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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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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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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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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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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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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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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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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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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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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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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办函〔2017〕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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