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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控收款机后续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控收款机后续应用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9〕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0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解决税控收款机应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税控收款机抄报税方式,缓解办税厅排队压力。
(一)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双定户,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实行电子申报的个体建账户、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再强制要求在申报环节按月抄报税控数据,改在发票验旧环节抄报税控数据并进行票表比对(最长不超过3个月)。已实行远程抄报的个体双定户及实行手工申报的个体建账户、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其税控收款机数据抄报方式暂不做调整。
(二)上述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即发票验旧),同时抄报税控开票数据(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逾期未抄报税和发票验旧的,税控收款机将自动锁机,
(三)上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仍应通过多元化方式按月申报缴纳税款(个体双定户缴纳定额税款)。
(四)通过票表比对后,对开票收入超过核定收入的个体双定户应进行补充申报补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开票收入超过申报收入的个体建账户、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并补征税款,如超过申报期的还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上述具体操作事项要点见附件。
二、加强后续管理,提高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质量。
(一)2009年,省局不再下达推广户数的任务指标,各级国税机关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后续推广工作,对不适合税控收款机推广的纳税人(如未要求领购发票的起征点以下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且能满足开票需求的一般纳税人,一年中极少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摊位式集贸市场内不具备税控收款机安装使用条件的纳税人),不应采取强制手段推广,其应开具的发票由税务机关(或指定的代开点)代开;对符合推广条件需要自开发票的纳税人,应积极引导,继续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力度。
(二)各基层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未按时进行发票验旧和抄报数据现象的监管,对超过3个月未进行抄报税和发票验旧的,要及时督促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要通过开展宣传辅导、建立巡查制度、严格发票违章处罚、督促服务商优化售后服务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税控收款机的后续应用管理。对购置税控收款机后极少使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管,督促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按规定逐笔开具发票。
(四)充分利用税控开票数据,强化以票控税。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发票验旧和抄报环节,要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做好票表比对。对开票收入大于申报收入(或核定收入)的,要严格按规定补征税款,未按规定进行票表比对或补征税款的,不得清零解锁;对实际销售收入连续3个月超过核定收入的个体双定户,应及时进行定额调整,对票表比对及定额调整情况省局将纳入征管质量考核。
(五)大力推广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等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税银通”等远程方式抄报税控开票数据。


附件:税控收款机相关操作要点问题解答






二○○九年三月二日

(此文只发电子文件)



附件:
税控收款机相关操作要点问题解答

一、税控收款机用户什么时候应抄报税控开票数据?
答:在以下情况时,纳税人需要抄报税控开票数据:
(一)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需使用用户卡抄报税控开票数据,报送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已实行远程抄报的个体双定户及实行手工申报的个体建账户、小规模企业、一般纳税人,应按月在申报环节抄报税控开票数据。
(二)达到最高开票限额后需继续开票时,需使用用户卡抄报税控开票数据。
二、税控收款机用户在抄报税控开票数据时,有何注意事项?
答:(一)抄报税控开票数据时,应事先插入用户卡,在税控收款机上选择“按截止日期”抄报方式(“截止日期”默认为抄报当天前一日),必须使用用户卡抄报“日交易数据”,待全部数据抄报成功后才能取出用户卡。(在申报环节抄报税控开票数据的纳税人,应选择 “按自然月”方式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