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毕府发〔2015〕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黔府发〔2014〕17号)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
黔府办发〔2015〕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
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
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要求,深化体制改革,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鼓励扶持政策,激发社会活力,健全
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
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
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成为全市经济社会调结构、促升级、拉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
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政策相对健全、
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较为完善,
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体系基本建立。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
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
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设施更加完善,管理更加规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依托我市气候、环境、旅游等资源优势,建设一批避暑型、疗养型、康复型等多种类型的度假
养老服务基地。至2020年,全市社会
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
——产业初具规模。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
养老服务业得到发展,
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机构
养老、居家
养老和护理、社区日间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就业岗位5000个以上。涌现出一些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和一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
——发展环境明显优化。
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各职能部门在推进
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中,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支持和参与
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
养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
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行业管理逐步规范。依照《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大行业监督管理。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开展
养老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入院评估等。居家
养老及老年人日间照料有规范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各
养老服务主体依法、规范运营。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社会
养老服务体系。
1.加快
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公办保障性
养老机构建设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
养老服务需求。重点建设社会福利院、
养老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养老机构。
——加强公办保障性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各地政府要按照实用、适用和避免豪华铺张,坚持保基本的原则,加强公办
养老机构建设管理,重点投入建设规模在100至300张床位的县级社会福利院或老年公寓,为“三无”老人、低收入等经济困难的失能和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
养老服务,确保人人享有基本的
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
养老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养老服务有关优惠政策,制订具体的措施、程序和办法,落实投融资、土地、税费等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
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医养结合型的
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
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整合改造医院、疗养院、企业厂房以及各类培训中心、活动中心、旅馆、招待所等社会资源,用于
养老服务;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
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运营公办
养老机构;落实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加大健康
养老专题招商引资力度。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
2.大力推进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
——大力开展居家
养老服务。在政府主导下,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制定居家
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落实居家
养老服务经费和人员,统筹推进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建立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
养老服务模式。(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老龄办)
——加大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重点民生工程。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加快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活动中心、互助式
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细化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站)管理办法,确立居家
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设置标准、职责功能等制度规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老龄办)
——构建居家
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积极探索扶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移动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
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多种服务。(牵头单位:市工业能源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老龄办)
——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服务补充、项目委托、政策扶持、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居家
养老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覆盖面。(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老龄办)
3.加强农村
养老服务。
——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管理,确保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有条件的农村敬老院逐步建成区域性
养老服务中心,增强护理功能,拓展服务范围,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对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公益性岗位解决。完成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在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加强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十二五”末全市农村幸福院实现乡(镇)全覆盖,示范型农村幸福院达到30个以上。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充分利用闲置农家大院、村委会老办公楼、学校等公共设施资源,组织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老龄办)
——推进农村老年协会建设。制订扶持政策和措施,支持农村老年协会建设,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牵头单位:市老龄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建立城市
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建立跨地区
养老服务协作机制,争取发达地区支援我市
养老机构建设管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
4.健全完善城市
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城市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
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与住宅“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
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达标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它用。(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各种设施开展
养老服务。加强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在确保满足各自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相关基础设施整合建设,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凡是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商务局、市老龄办)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加大家庭无障碍改造力度,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条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办)
(二)繁荣
养老服务消费市场,推进
养老服务业发展。
1.拓展
养老服务内容。各地要积极发展
养老服务业,引导
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支持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专门的残疾人
养老服务机构,引导
养老机构吸纳残疾老年人,加强残疾人
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
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充分利用我市的生态、气候、旅游等资源优势,积极发展面向国内外老年人的
养老服务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招商〉局、市残联、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相关部门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老龄办)
3.培育
养老产业集群。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
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
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业能源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老龄办)
(三)加强行业监管,推动体制机制改革。
1.加强行业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民政部颁发的《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健全
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
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加强对非法
养老机构的打击查处力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加强整改或依法取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许可。要制定和执行各类
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做到服务功能标准化;要指导
养老服务机构制定护理、康复、医疗、教育、娱乐、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做到服务行为规范化;要完善服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做到服务队伍专业化。要优化公办
养老机构资源,实现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品牌输出作用。要通过严格管理,建立良好的
养老服务环境,促进
养老服务事业持续健康良性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老龄办)
2.推进公办
养老运营模式改革。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PPP管理等
养老机构运营模式。推进社会
养老服务机构多元化管理和投入方式,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国有资产,减轻财政负担,盘活国有资产。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以及盘活闲置房产等方式兴办社会化
养老机构,开设不同层次的
养老服务,不断满足不同老年群体多层次的
养老服务需求。利用毕节市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开展“公建民营”或“委托管理”试点,试点成功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有条件的县(区)可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
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和完善提供
养老服务的体制机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制订政府采购
养老服务目录清单,通过招投标制和定期考核评价等办法向社会力量购买
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3.推进医疗卫生与
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
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属非营利性卫生服务机构的,享受国家和省税费优惠政策。尚未达到设置医疗机构条件的
养老机构,要采取与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设立小型门诊、派驻医护人员等方式,实现老年人方便快捷地享受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具有康复资质的医院加强与区域内
养老机构的合作,在康复项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推进面向
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巡诊、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
养老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各地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标准、规范。(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完善医疗保险机制。对于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联网,入住在
养老机构的参保老年人因病可持社会保障卡就诊治疗。积极推广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长期护理等商业保险的机制,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织牢老年人健康保障网。(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4.发挥社会
养老服务组织作用。要积极引导建立
养老服务有关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公益慈善为老服务组织,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
养老服务组织的重要力量。要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倡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
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引导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弘扬敬老、
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老龄办、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及以上、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在省级按每张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再按每张床位给予3000元的建设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每年审核一次;其中: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市直民办
养老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对民办
养老机构给予床位运营补助,按实际接收入住老年人数,每张床位给予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按属地原则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
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对社会力量投资5000万元以上兴办的
养老机构,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给予一定奖励。除省财政和市财政补助外,各县(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对民办
养老服务机构的资助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能源委、市投资促进局)
——结合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制订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大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投入。在上级下拨资金能满足农低保发放的前提下,将市、县(区)每年农低保匹配资金可调剂部分主要调整用于
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居家
养老及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各县(区)均应建有一所100张床位以上
养老福利机构,承担为城镇“三无”老人、贫困家庭失能半失能老人等提供基本
养老保障的职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
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