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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府办函〔2018〕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支持和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加快实施市场主体培育“四转”(个转企、企转规、规转股、股转上)工程,增强全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政策导向,聚焦重点、难点,突破体制机制障碍,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实体经济不断做大做强,促进市场主体量质齐升,加快形成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创新型企业快速涌现的发展格局。

  (二)主要目标。

  1.“个转企”工程:力争私营企业户数每年增长12%以上,市场主体总量每年增长11%以上。

  2.“企转规”工程:每年至少推动扶持300户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提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户以上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提升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到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7000户以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达到3500户以上。

  3.“规转股”工程:到2020年,全省改制成为股份公司的规模以上企业达到5800家以上。

  4.“股转上”工程:到2020年,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100家以上。

  二、精准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

  (一)实施“个转企”市场主体培育工程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转换。

  1.明确重点扶持对象。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实际及发展需求,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

  2.简化企业登记。登记机关在办理转型企业登记时,应及时共享转型企业信息,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提供便利。加大对“个转企”过程中名称登记、商标注册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字号(商号)和商标一体化注册,为转型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保护。(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

  3.简化场所登记。“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符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场地使用合法证明材料,适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优惠政策,支持转型升级企业“集群注册”和集聚发展。生产、加工类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后,支持其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迁移至适宜的产业园区。(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优化工商税务登记流程。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实行登记数据联网,实时传递、共享“个转企”数据,实现“个转企”税务登记“免填单”,最大限度减轻个体工商户填表负担。(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税务局)

  5.优化服务保障措施。进一步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政策咨询、申办事项等服务流程和保障措施,按照全省统一模板编制办事指南,逐项完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办理流程等要素,明确需提交材料的名称、依据、格式、内容、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提供可下载的材料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让群众看得懂、好办事。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个转企”专门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完善代办功能,健全代办机制,提供帮办、代办、陪办服务,强化“个转企”指导、引导和咨询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务大厅进驻窗口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首问负责、“一站式”审批服务。大力推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全程网上办理,积极推行“最多跑一次”办事制度。(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直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6.强化税费政策支持。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转企”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相关政策规定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有关政策的免征契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缴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7.加大财政扶持政策。对完成登记手续的“个转企”企业,符合微型企业扶持条件的,优先纳入“3个15万元”政策支持范围。各县(市、区、特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8.强化金融政策引导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定向开发金融信贷产品,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通过“黔惠贷”“黔微贷”“贵工贷”等对“个转企”企业予以重点支持;优化贷款审核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

  (二)实施“企转规”市场主体培育工程

  “企转规”是指以年主营业务收入与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相关上规入统标准差距在30%以内的小微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推动其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企业)。

  1.加快构建微型企业成长壮大扶持体系。进一步完善“3个15万元”扶持政策,使其与行业政策、项目属性衔接配套,加快形成涵盖财税、金融、产业、用地、人才等各项支持措施的政策体系。探索建立微型企业“接力”帮扶机制,根据微型企业行业类别,将潜力大、前景好的微型企业定向推荐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一企一策”等定制化帮扶,合力打造“由微到小”综合扶持体系,孵化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领军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

  2.打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组合拳”。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系列政策,探索创新政策落实配套措施,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2020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符合条件的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打造提升小微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升级拓展小微企业名录(贵州)信息系统。积极拓展小微企业信息管理平台社会服务功能,与信用信息、“双随机一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价格监管12358等平台实现功能整合、信息共享,适时、精准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和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及小微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许可审批、社保缴费、社会信用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工商局)

  4.实施中小企业“星光”行动。深入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为“千企改造”工程培育后备力量。遴选一批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成长性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到2020年滚动培育成长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万户以上。在“千企改造”工程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范围外,每年遴选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示范性的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成长性企业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

  5.加大中小企业资金激励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专精特新”产品打造、品牌培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训和检验检测平台建设。“3个15万元”政策和“黔微贷”产品,优先扶持重点行业微型企业,每年扶持微型企业2万户以上。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县(市、区、特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在上年基础上每增加1户,省级按每户5万元的标准给予地方政府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县(市、区、特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总数在上年基础上每增加1户,由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按每户3万元标准给予地方政府一次性奖励。地方政府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规入统证明材料,运用省级奖励资金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

  6.加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政策引领和精准扶持。引导小微企业建立科技研发准备金制度,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按规定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先行投入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支持。贯彻落实好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75%的优惠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和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产业项目支持力度。对中小微企业组织实施的产品有特色、市场前景好,对产业结构调整有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贫困群众稳定增收的产业项目,按照“资金渠道归口管理、产业项目分类报送”原则,统筹省级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利用“贵工贷”“黔微贷”“贵园信贷通”等系列金融产品,对成长性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加大投入力度,提升中小微企业自我发展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实施“规转股”市场主体培育工程

  “规转股”是指引导企业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重点推进规模以上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兼并重组,鼓励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改造、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优选重点培育企业。建立“规转股”企业遴选机制和“入库”标准,统一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企业相关信息,相关职能部门“一对一”制定指导、扶持方案。(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贵州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2.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各级各类产业发展、结构调整、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规转股”企业实施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规转股”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财政厅)

  3.强化企业改制工作指导服务。制定企业改制工作指南,科学编制改制规划,切实落实改制责任,加大对改制工作的指导培训力度。有序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信用环境,保护股东、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

  4.落实企业股改重组税费优惠政策。股改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股改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