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山州人民政府令第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文政规〔2021〕2号)规定,决定保留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山州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2014年12月23日文山州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31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规定,州人民政府对截止2013年12月底现行有效的10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3件规范性文件:
(一)《文山州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文政发〔1994〕24号);
(二)《文山州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文政发〔1998〕31号);
(三)《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在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中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的通知》(文政发〔1998〕80号);
(四)《关于贯彻〈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政发〔1999〕1号);
(五)《文山州进一步扶持残疾人优惠办法》(文政发〔1999〕75号);
(六)《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政通〔2000〕16号);
(七)《文山州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政发〔2000〕48号);
(八)《文山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及补偿补助金的暂行规定》(文政发〔2000〕67号);
(九)《文山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暂行办法》(文政发〔2000〕78号);
(十)《文山州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暂行办法》(文政发〔2001〕6号);
(十一)《文山州县以上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文政发〔2001〕77号);
(十二)《文山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文政发〔2001〕82号);
(十三)《文山州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文政发〔2001〕118号);
(十四)《文山州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医疗费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01〕230号);
(十五)《文山州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管理办法》(文政发〔2001〕363号);
(十六)《文山州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文政发〔2001〕3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