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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府发〔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黔府发〔2017〕27号)要求,结合毕节试验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展就业空间,扩大就业容量,搭建更优创业平台,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的就业。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将保就业作为稳增长的主要目的。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持续深化“三大主题”实践,加快建设“四个高地”、打造改革发展升级版,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旅游经济、绿色经济和县域经济,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的能力,确保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稳定。积极推进8个省级开发区建设,做好航空口岸、铁路货运口岸培育建设工作,抓好外贸出口基地建设,支持毕节国际内陆港、金海湖新区保税物流园区、对外开放平台等项目建设;推进外商投资便利化工作,推进外商投资吸纳就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和安排公共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及时将重大建设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情况向社会公布,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带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工业能源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大数据发展办,人行毕节中心支行,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实现产业转型与就业提升协同发展。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制定全市服务经济创新发展行动方案。推进公办养老运营模式改革,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PPP管理等养老机构运营模式,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国有资产,减轻财政负担,盘活国有资产。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加快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自治县、区)申报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建设项目,推动形成覆盖市县乡村的四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推进能源、化工、烟酒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稳定其就业规模。推动大数据、大健康、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旅游、新型建筑建材五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发展壮大,深入挖掘就业潜力。加快实施黔中城市群发展规划,坚持“产业先行、以产兴城、产城融合、双向互动”的发展思路,加快节点城市和重点景区建设,拓展县域经济就业空间。积极承接国内外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优化承接环境,做好配套服务,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工程项目和重要领域就业。(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能源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农委、大数据办,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3.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深入实施“3个15万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补助、税收贡献激励、融资贷款支持等措施在激励创业、吸纳就业、发展产业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创建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积极支持经济发展较好的县(自治县、区)申报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一批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建立小微企业大数据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立健全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推动在全市各县(自治县、区)建立功能完备和设施齐全的现代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建立毕节市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市级共享信息服务平台,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善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机制更加健全,利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一律向小微企业开放,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大力实施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鼓励小微企业积极申请专利,不断提升小微企业开展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利用省科技厅科技创新扶持政策指导和帮助小微企业做好购买技术或服务的技术合同签订和认定,积极探索基础性专利的开放共享机制,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市工业能源委、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大数据发展办,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4.做好困难区域就业工作。积极对接争取国家政策,加大对资源型城市的支持力度,促进其转型发展,积极培育替代产业,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稳住就业基本盘。以全市3个深度贫困县、20个省市极贫乡镇和529个深度贫困村为重点,扎实推进就业脱贫工作。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争取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加快推进《毕节市现代物流业建设发展规划(2018—2023)》编制工作,推动出台《关于推动全市现代物流业展实施意见》和《毕节市降低绿色农产品冷链成本政策措施》,鼓励物流企业发展,支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推进公路港建设。强化人才支撑,加大招才引智力度,按规定落实好创业创新人才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能源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扶贫办、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1.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先照后证”“多证合一”改革,坚持“非禁即允”的原则,确保新兴业态企业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对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新兴业态企业,确保“双告知”落实到位;实现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享市场主体信息,各部门协同监管,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水平的提高。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大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推动大数据与三次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发展资源型、技术型、融合型、服务型数字经济,推动创建一批数字经济示范县(自治县、区)、示范小镇、示范园区、示范景区、示范行业和示范企业,支持一批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加快发展,扩大企业规模,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能源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旅游发展委、大数据发展办,人行毕节中心支行,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2.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三)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营造宽松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继续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推进“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严格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探索整合部门职能,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编委办、工商局、国税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2.培育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园、点)、众创空间等建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合理规划布局,加快推进社会资本投资,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金、市场等创新创业资源。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的,按照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贴。对确有需要的企业,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期。(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能源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3.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举办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等优秀创业项目,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支持。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的,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给予倾斜。探索设立“创业创新奖”,用于支持创业型城市、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业服务体系等建设,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发展改革委、工业能源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4.拓宽融资渠道。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先用于支持我市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和农村“三变”改革的创业项目,以及具有扶贫带动效应的产业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及缴税记录,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稳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覆盖面,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积极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引导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加大“引金入毕”力度,加快地方金融体系建设,为大众创业提供金融支持。(人行毕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委、扶贫办,毕节银监分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四)实施全员培训促进就业脱贫

1.全力推进贫困劳动力全员培训。根据省、市关于贫困劳动力全员培训相关要求,围绕市场需求和全市产业发展需要,以3个深度贫困县、20个省市极贫乡镇和529个深度贫困村为重点,对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未就业劳动力开展全员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确保每一个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至少有一人以上实现就业创业,促进就业脱贫。积极实施妇女特色手工“锦绣计划”,加大对农村妇女蜡染、刺绣等手工技能培训,帮助妇女掌握就业技能,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发挥“女能人+巾帼示范基地+巾帼电商”的示范带动作用,带动妇女就业创业。大力发展家政服务技能培训,为家庭服务业、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充足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妇联,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2.多种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精准掌握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基本情况,实行全市人力资源实名制管理。通过积极加强与对口帮扶城市及发达地区劳务协作以及依托产业园区和大健康、大旅游等特色产业发展就近就地挖掘就业岗位、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和引导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开发和收集就业岗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搭建企业与贫困劳动力的用工平台。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的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当地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输出成果的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3.鼓励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积极运用扶贫再贷款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使用“特惠贷”创业就业。加强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和就业扶贫基地建设,促进更多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人行毕节中心支行,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五)统筹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范围。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建立完善高校创业休学制度,合理设置学生修业年限和休学次数,促进他们更好参与到就业创业活动中,通过创业实现就业。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多渠道开发基层岗位,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基层工作保障措施,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政策。就业创业不成功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范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等政策,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基层专武干部、国有企业等招录范围,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做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乡镇(不含县区政府所在地)事业单位人员紧缺岗位直聘机制。教育部门要用好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信息服务平台,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允许一次性补助与就业见习补贴一并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元,补贴范围增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国外学习并获得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毕节籍留学生回乡就业创业的,享受同等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降低服务门槛,落实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依法为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引才计划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在毕节市工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人才服务绿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教育局、科技局、工业能源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扶贫办,人行毕节中心支行,市总工会、残联,团市委,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属各高校等负责)

2.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以提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能力为重点,充分利用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开展个性化培训,帮助每年新接收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高社会竞争力,逐步完善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军转干部个人自主作为的就业创业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台账,摸清未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需求。要强化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进行1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退役士兵大数据就业推荐云平台建设,为广大退役士兵就业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3.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创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用人单位要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提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安置比例的必须按有关法规政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类扶贫资金、福利彩票资金、扶持微型企业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等残疾人就业资金,积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为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微型企业的残疾人和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进行税收减免或退还增值税。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人性化、个性化的就业创业服务,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便利。切实使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针对残疾人自主创业、集中解决残疾人就业企业(福利企业)、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点进行资金扶持,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市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扶贫办、国税局、地税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4.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职工。推进实施稳岗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安置职工。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还款协议并在经办年度7月底前足额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可视为按时足额缴费。纳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名单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企业,安置的职工不计入裁员,其申领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可按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的100%实施。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落实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对分流职工依法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主创业、在其他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做好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分流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煤电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分流的失去劳动能力的职工和自主创业失败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分流人员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范围。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等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去产能任务重、分流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地区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降低失业风险。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预案、提前介入,切实维护分流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工作平稳推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维稳办、信访局、工业能源委、民政局、环境保护局、国资办、地税局、总工会,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5.健全完善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半年以上,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在城镇居住的易地扶贫搬迁劳动者可在居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积极探索对处于无地无业状态,在农村常住的劳动者,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以上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援助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负责)

6.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为援助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按照“认定一人、援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的就业援助。开展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低保家庭成员情况摸底,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建档立卡,实施重点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