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府登852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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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1年7月28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对德宏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5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1件规范性文件:
一、打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德宏州乡镇志愿消防队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第八条第一款“每支乡镇志愿消防队至少应当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口径65毫米消防水带5盘,水枪2支和10具ABC干粉灭火器,3套消防战斗服(包括头盔、上下装、胶靴、安全带、手套)和一些自制火钩等简易灭火器材。”修改为“每支乡镇志愿消防队至少应当配备1台手抬机动泵,口径65毫米消防水带5盘,水枪2支和10具ABC干粉灭火器,3套战斗服(包括头盔、上下装、胶靴、安全腰带、手套)和一些自制火钩等简易灭火器材。”第十一条“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计划、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修改为“坚持‘从严治队,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方针,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计划、检查、考核、总结、奖惩等必要的制度。”第十二条“乡镇志愿消防队当日执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队时,要按规定请假。”修改为“乡镇志愿消防队应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当日执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要离队时,要按规定请假。”第十六条第四项“及时扑救初起火灾事故,并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修改为“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并根据上级的指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第十七条第二项“掌握责任区内的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有关情况”修改为“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有关情况”。第十八条增加一项“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第二十条“乡镇志愿消防队业务训练和执勤备战参照《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消防技能训练规则》和《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乡镇志愿消防队业务训练和执勤备战参照《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有关规定执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队员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消防队员给予适当的补助”。
2、将《德宏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0号)第七条第七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移动、联通、邮政以及城市水、电、燃油(气)供应单位的重要部位”修改为“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移动、联通、邮政以及城市水、电、燃油(气)供应单位的重要部位” 。第七条第九项“星级宾馆和大型的商场、超市、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修改为“宾馆和大型商场、超市、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的出入口、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的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
3、对《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4〕177号)第十九条增加第二款“如因原承储企业在管理、仓储、粮源等州级四部门认为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情况下,由州粮食局终止委托承储协议。指标调整由州级四部门或委托原有承储任务县、市对应州级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由接受方到原承储库点公开拍卖处理。质量、数量由原承储企业负责,承储价本金优先归还农发行。竞价后轮入补库价差由接收方承担,轮换、保管费与指标一起走,按季划分。”
4、对《德宏州州级储备食用菜籽油管理办法(试行)》(德宏州政府办公室公告第8号)第十三条增加第二款“如因原承储企业因管理、仓储(油罐)、油源等州级四部门认为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情况下,由州粮食局终止委托承储协议。指标调整由州级四部门或委托原有承储任务县、市对应州级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由接受方到原承储库点公开拍卖处理,质量、数量由原承储企业负责。承储本金优先归还农发行,包装物由接受方负责。竞价后轮入补库价差由接收方承担。轮换、保管费与指标一起走,按季划分。”
(二)对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5、将《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试行)》(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6号)第十一条“投资兴办企业使用的土地,采取依法有偿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涉及征用、占用林地手续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修改为“投资兴办企业使用的土地,采取依法有偿出让方式提供使用权。涉及征收、征用、占用林地手续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对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6、将《德宏州人民政府批转州环保等部门关于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实施意见的通知》(德政发〔2003〕339号)第四条最后一段“排污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环境保护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725号)严格执行。”修改为“排污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环境保护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725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我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8〕2514)号严格执行。”
(四)对其他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或者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规定作出修改
7、将《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3〕359号)第八条第二项“水土保持监督监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执法制服及其它装备配置。”修改为:“水土保持监督监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装备配置。”
8、将《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的通知
》(德政发〔2006〕120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各电力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各电力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建设、林业、规划、国土、水利、交通、环保、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输电线路、变电设施的行为”。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阻碍进站、进厂道路的畅通及使用”修改为“阻碍进站、进厂、架空电力线路维护便道(乡村便道)”。
9、将《德宏州耕地开垦费征收和管理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第一条耕地开垦费征收依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云政办发〔1997〕2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