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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4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3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好增值税全面转型的政策,支持我省电力事业的发展,同时兼顾各市的财政利益,经研究,现将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例征期)开始,对省电力公司本部和各市供电公司销售的电力产品,暂按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增值税

二、省电力公司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分配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的电力产品增值税

(一)省电力公司按月汇总本部和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当期销售收入,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电力产品当期进项税额得出当期应纳税额。

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项税额=省电力公司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售收入×17%

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应纳增值税=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项税额-省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二)省电力公司按月计算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销售收入占电力产品总销售收入的比例(以下简称销售比例)。

销售比例=本部或各市供电公司当期电力产品销售收入÷省电力公司本部及各市供电公司电力产品当期汇总销售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