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毕府办发〔2018〕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1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黔府办发〔2017〕54号)等文件精神,作为贵州省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推进地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2018年7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努力把毕节试验区建设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示范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政府推动与市场主导、分区推进与逐步推广、示范带动与统筹推进、顶层设计与协调发展”的发展原则,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创新建造方式,整合优化资源,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程设计、部品(件)生产、施工、采购、信息技术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实现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一)2018—2020年,为试点示范期。全市以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织金县、金海湖新区、百里杜鹃管理区为装配式建筑发展积极推进地区,其他区域为鼓励推进地区。从2018年10月1日起,积极推进地区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除外)、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广泛采用装配式建造;对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应鼓励和引导不少于建筑规模30%的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积极引导各类园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示范区及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底,全市力争培育2个以上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3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5个以上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积极申报1个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2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培育3家以上总承包龙头企业;全市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建筑面积不少于5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以上,积极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鼓励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二)2021—2023年,为推广应用期。全市对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可采用装配式建造。积极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鼓励推进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形成以优势企业为核心、全产业链协作的产业集群。

(三)2024—2025年,为积极发展期。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形成以骨干龙头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产业基地为依托,特色明显的产业聚集区,装配式建筑技术水平得到长足进步,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设计引领。编制实施《毕节市“十三五”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和《毕节市“十三五”新型建材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总体发展目标,指导各县(自治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落实,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重点实施区域、产业布局及控制性指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能源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动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以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市政道路桥梁、综合管网等政府投资主导工程项目为切入点,结合“5个100工程”、特色小镇、风景名胜区、美丽乡村等重点工程,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试点示范,计划建设完成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5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大力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吸引国内外优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落户我市,整合资源,培育龙头企业,打造全产业链集中化的工业园区;按照运输半径不超过200公里的原则,引导我市部品(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促进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鼓励我市预拌混凝土、蒸压加气混凝土等传统建材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生产装配式建筑部品(件),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件)生产装备,提高自动化和柔性加工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业能源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投资促进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推行工程总承包。对采用装配式施工项目,应选择具备装配式建筑建造能力的企业施工。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工程招投标;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可依法依规采用邀请投标的方式进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鼓励设计、生产、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完善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鼓励企业研究制定企业标准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件)质量控制体系,为装配式建筑部品(件)认证管理、生产加工、运输安装、竣工验收等提供全方位技术服务。鼓励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现开发、设计、生产、施工、装饰、物流配送、运营维护等融合发展,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局、工业能源委,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科研集成创新。积极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相关企业开展设计、施工、部品(件)生产等建筑领域关键技术科研攻关,集中力量攻克一体化设计、节点连接、防火、防水、抗震等核心技术。优先选用标准化、通用化、模数化部品(件),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建设全过程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提升装配施工水平。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特别是加快研发应用装配式建筑关键连接技术和检测技术,提高部品(件)的装配施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鼓励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支持施工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实现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技能队伍的转变,打造一批具有较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局、财政局、科技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推广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节能门窗、夹心保温复合墙体、叠合楼板、预制楼梯以及成品钢筋,积极推进临时建筑、道路硬化、工地临时性设施等配套设施使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建材和部品(件)。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建立审批联动机制。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实现装配式建筑项目信息互通与共享,按相关文件要求贯彻落实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鼓励政策,建立审批联动机制,固化工作流程,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相关查处结果依法依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政策支持

(一)强化用地保障。对装配式建筑部品(件)生产基地、示范项目建设提供差别化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地单位根据立项文件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前须征询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装配式建筑控制指标的书面意见,各县(自治县、区)国土部门根据发改部门的立项文件和推进小组书面意见,可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明确的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提高项目的装配率和全装修成品住宅比例。(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局,其他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落实财政扶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加大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装配式建筑有关企业,依法依规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等相关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业发展等市级专项资金,用于装配式建筑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能源委、城乡规划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落实税费优惠。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符合条件的装配式项目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履约保证金等政策和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加计扣除、增值税即征即返等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商务局,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把符合条件的装配式企业、基地和项目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购买装配式商品房和全装修成品住房的,按照信贷政策积极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物可持续的原则,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