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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加快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加快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7〕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加快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加快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措施

 

为鼓励市外各类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新组建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我市金融机构体系,现就加快引进金融机构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引进或新设法人金融机构。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引进或新设立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有重点地引进金融分支机构。对引进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对银行一级分支机构补助30万元、二级分支机构补助20万元;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补助20万元,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10万元。

三、鼓励引进或新设配套服务机构。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隶属于金融机构全国性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且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