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毕府办通〔2016〕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便利企业退出市场,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贵州省工商局关于同意毕节市开展企业登记简易注销试点的批复》(黔工商注〔2016〕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试行对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申请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和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开业企业,是指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过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没有债权债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决定解散时没有债权债务,或截止注销登记申请时已自行组织清算完结的企业。
企业全体投资人(股东或合伙人)对该企业是否属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自行承诺且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对此不进行审查、认定。
第四条 下列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国有独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二)企业设立之日起已满3年(含3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四)分支机构未注销完结的企业;
(五)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而被企业登记机关处罚并予以公示的;
(六)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等情况,或者企业登记机关接到其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七)享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
(八)企业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