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民营企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政发〔2017〕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4〕5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民营企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银川市民营企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对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扶持作用,创新政府引导基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模式,建立政府引导基金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投入的长效机制和科学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引导扶持基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扶持基金”)是指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具有政策性扶持目标的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以及其他主体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扶持项目的管理,扶持资金的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增加就业岗位、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扶持基金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加大对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扶持作用,促进民营经济稳健发展。
(二)公开公正原则。扶持基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扶持基金项目的确定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科学的筛选和决策机制。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扶持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手段,扶持对象自愿申请、有偿使用,收回资金滚动发展。
(四)方式灵活原则。扶持基金应积极探索各类创新模式 ,利用多种灵活的方式扶持民营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受银川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扶持基金。扶持基金实行专户专用,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相混淆。扶持基金作为专项受托管理资产不计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管理人年度绩效考核的资产范围。
第六条 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扶持基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受理扶持项目申请,组织开展项目尽职调查;
(三)制定对扶持对象的扶持方案;
(四)跟踪扶持项目、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评估;
(五)扶持基金经营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银川市金融工作局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定扶持基金宏观管理政策;
(二)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审批扶持基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三)协调向扶持基金划拨财政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
(四)审核受托管理人提交的民营企业扶持方案,并提交市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五)监督扶持基金的管理运作;
(六)监督扶持基金运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自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划拨至扶持基金的资产,应当及时办理移交,基金登记入账,原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将该资产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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