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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5〕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 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18〕2号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6日


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工作,引导和激励本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领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加快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12〕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在本市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一次,原则上每次评奖名额不超过2个,有效期为5年。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该奖项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审定、公示评议结果,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宣传推广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组;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各专家评审组由5—7名评审人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开展评审工作。主要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提出建议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撰写评审报告,提出授奖建议名单。

第八条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负责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动员、培育和推荐工作,以及获奖单位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有关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为基础制定。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1000分,评审以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综合评审总评得分为主要依据,获奖企业或组织在综合评审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得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二条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和细则。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追求卓越的经营管理,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成效突出。

(四)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