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政发〔201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西双版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已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1日
西双版纳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发展环境,促进西双版纳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
云政发〔2017〕5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三去一降一补”,采取针对性、系统性措施,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
(二)目标任务。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较为明显增强。一是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全面落实“营改增”和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政策,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企业贷款、发债利息负担水平逐步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占企业融资成本比重合理降低。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综合措施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为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大幅压缩,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四是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企业“五险一金”缴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合理降低。五是能源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气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工商业用电和工业用气价格合理降低。六是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社会物流总额的比重、工商业企业物流费用率有所下降。
(三)主要原则
——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尊重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兼顾各方需求与承受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思路方法,针对造成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的关键因素,精准施策,务求实效。
——立足当前,统筹长远。坚持标本兼治、远近结合,一方面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缓解当前实体经济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偏高问题。
——淘汰落后,转型升级。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差别化,扶优汰劣,既要有效缓解企业成本上升压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增加带动经济发展新供给,又要采取配套措施,防止成本降低延缓落后产能退出进程。
——应降尽降,能降则降。全面清理各级事权范围内涉企税费项目,凡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律取消,有法律依据的按其下限标准执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外降成本,内练内功。加强制度设计,优化政策环境,合理减税降费,有效降低企业外部成本。同时引导企业内部挖潜,提升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技术创新,增强盈利能力。
二、主要政策和责任分工
(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落实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营改增”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落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政策,对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免征增值税。(州国税局牵头;州财政局、地税局配合)
2.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支持企业创新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关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先投入后申请省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依据企业先期投入的研发经费州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积极申报不超过20万元省补助。(州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牵头;州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统计局配合)
3.扩大小微企业免征范围。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州地税局牵头;州财政局配合)
4.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取消、免征、降低、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州级及州以下政府本级收入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等12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等2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仲裁收费、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30%。实行差别化排污管理,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治污减排,按照《环保税法》及省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享受环保税优惠。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照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登记使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相关“双创”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规定条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口设备税收等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州地税局、财政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配合)
5.取消一批政府性基金。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停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的电附加和自来水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州财政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税局配合)
6.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严格执行门票价格调整周期、幅度的规定,凡上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同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价频率不得低于3年;实行价格听证制,原门票价格在50元以内(不含5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100元(不含1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200元(不含200元)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旅游发展委配合)
7.强化涉企收费管理。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及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和政策跟踪监督机制,坚决取缔清单外的乱收费项目和越权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严格规范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和指定服务。(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局配合)
(二)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8.优化融资环境。进一步整顿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对国家、省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在给予项目资本金及贷款支持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在给予项目各方咨询服务、结算服务(含各类网银等交易银行及货币增值服务)时,适当给予费用减免。加强政银企合作,适时召开政银企对接会。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过桥”环节收费。严禁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采取增信和贴息等措施,加大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控和打击力度,引导资金回流实体经济。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州级信用共享平台建设,大力推进跨部门信用信息合作共享,加强诚信约束体系建设。(西双版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州金融办牵头;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9.强化金融支持。以民间资本为主、政府引导资金为辅,设立我州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开展中小企业转贷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引导银行继续为企业提供综合成本低的“助保贷”等项目服务,建立“助保贷”资金池,建立财政风险补偿金。建立健全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扶持政策,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按照省级政策给予奖励。利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贴息及奖补。(州金融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配合)
10.加大融资担保服务。规范资产评估市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三农”提供低费率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给予相应补助。通过风险分担等方式,支持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构建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服务全州产业发展,为我州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金融办,州工业和信息化委,西双版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配合)
11.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优化商业银行信贷结构。落实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还款方式创新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鼓励金融机构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互联网+”的融合,改造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模型,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积极加强政银担、政银保协作,为小微企业增信。(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牵头;西双版纳银监分局,州金融办,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2.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扶持我州区域性股权市场依法规范发展,引导企业积极运用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发债。(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配合)
13.建立完善政银企对接平台。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金融超市以及金融对接企业(项目)平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等活动,降低信息成本,缓解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建立政府和企业融资项目需求的归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建立金融产品和金融政策的信息归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密切双方对接,切实解决金融机构与企业(项目)之间的信息不畅问题。(州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西双版纳银监分局配合)
14.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对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积极探索PPP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州财政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5.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府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以及政务服务网建设,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公布的承诺时限,将市场监管、政府审批、各类保证金收取、证明材料纳入清单管理,简化办事流程,完善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加强价格执法,对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乱收费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履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中的承诺事项,及时协调处理企业投诉事项,杜绝承诺不兑现、承诺缩水等现象,严肃查处“吃拿卡要”“乱作为”等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委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科技局、民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16.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落实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政策,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配合)
17.提高项目审批效能。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和分类管理,投资项目办理事项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核准项目除重大项目需要环评审批外,其他只保留规划、土地两项前置审批;备案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条件,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单位合规备案信息后须及时赋码确认备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管理事项。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在土地、规划、林权、开工许可、环评、消防、水务、电力设施配套等环节的审批流程,在州级及以上具备条件的园区实行一次性审批和一次性收费。对州重大工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成立专项服务组提升对重大工业项目的服务水平。将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纳入重点稽察工作范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加大稽察力度,建立有关问题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政务服务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消防支队,西双版纳供电局牵头;州监察局配合)
18.优化服务流程。对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备案人员为单位股东的,不再提交公司章程或协议;商务登记备案单位年审,不再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报情况。加快对云南电子口岸和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宣传推广和应用,扩大使用范围,企业通过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实现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资质等业务办理。推进云南(磨憨)关检合作试验区建设,实现口岸管理有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施货物进出口一体化申报、一体化查验、一体化通关,把口岸通关现场执法降到最低限度,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监管能力,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州商务局牵头;西双版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勐腊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双版纳海关,勐腊海关,打洛海关配合)
19.建立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投资补助等环节给予重点支持,对失信企业建立行业失信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州发展改革委牵头;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西双版纳银监分局,州金融办配合)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20.降低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缴费费率。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至0.5%。工伤保险行业类别从原来的3类划分为8类,平均费率由0.62%降至0.50%。2017年1月1日—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下调至0.7%,个人缴费费率下调至0.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总费率降至27%,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从20%下调至19%,个人缴费费率保持8%不变,根据省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财政局配合)
21.缓交社保和公积金。2016年5月1日一2018年4月30日,对符合产业导向、在生产经营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州财政局配合)
22.大力实施稳定就业政策。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机构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500元;以转岗方式安置富余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可按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给予每人不超过4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23.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纳入当地就业、教育、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全州取消对高校毕业生和中高级技工落户限制,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州公安局牵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配合)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24.加大电力市场化交易。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交易规则,落实输配电价政策,扩大交易准入范围,加大售电公司培育,在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下,积极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工商企业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将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对用电量进入全州前20名的企业,优先支持其与发电质量高、电价相对低的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约。鼓励售电公司以规模化、专业化的服务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鼓励110千伏以下的中小用电企业,特别是新材料企业以直接参与或者通过委托售电公司等多种方式参与市场化交易。(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西双版纳供电局配合)
25.降低用电成本。制定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用电价格政策,对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工程用电,结算电价不超过0.4元每千瓦时;支持景区旅游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或由当地供电企业打捆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承担公共性、公益性亮化功能的有关企业亮化工程用电,由各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完善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按照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变更周期调整为按季变更,若电力用户选择按照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调整为按月变更;放宽减容(暂停)期限限制,电力用户(含新装、增容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减容、暂停、恢复用电,减容(暂停)后容量达不到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按照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免收基本电费。电网企业主动指导企业用户科学配置用电变压器容量,合理选择计费方式,降低基本电费支出。(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旅游发展委,西双版纳供电局,云南省农垦电力公司配合)
26.优化用电环境。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照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对用电企业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建设的自备发电机组,已按照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缴纳了基本电费的,不再缴纳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要求,对列入省“四个一百”、工业转型升级“三个一百”及州20项的重点建设项目,暂缓收取临时接电费。对供电企业供电范围内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后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落实每户每年1560千瓦时、每千瓦时0.36元的电能替代价格政策;对年用电量4000千瓦时及以上的居民用户,由供电局按照有利于鼓励居民扩大电力消费的原则制定用电套餐供居民用户自主选择。(州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州发展改革委、西双版纳供电局配合)
27.降低用气成本。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管道燃气定价机制,适时开展管输价格成本监审,合理制定我州天然气管输价格。支持非居民用气供需双方在价格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开交易形成具体价格。争取将全州现行成品油销售价区归并减少至不超过3个。(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中石化西双版纳分公司,中石油西双版纳分公司,中海油云南能源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云南强林石化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云南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配合)
(六)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28.严格执行计提政策。严格执行中央出台的6项专项资金计提政策,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统一按照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全部取消州级及以下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29.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只限于与宗地直接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市政统一建设、与工业用地宗地无直接相关的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公用水利、绿地景观、河道治理、排污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坚持区域内土地开发成本综合、动态平衡,通过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弥补工业用地成本。稳定土地取得成本,稳步推进征地补偿标准更新修订。支持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程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完全退出行业产能的企业处置和转让的土地收入,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审计局配合)
30.明确工业用地价格。工业用地最低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国统字〔2015〕41号)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仓储物流、生产性服务业中轻资产且可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项目可归类为工业产业类,用地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工业用地出具土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工业用地及工业地价提供用地。(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州科技局、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31.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煤炭企业的非煤矿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州地税局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局配合)
32.实行土地过渡期政策。企业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级传统工业,兴办先进制造、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实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33.免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企业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应缴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时按照2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其余80%由州、县(市、区)自行决定收缴。对于大规模工业用地、园区用地3年内可申请暂缓缴纳失地农民保证金。(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34.实施工业用地奖励政策。区域工业用地开发上,重点支持磨憨进出口贸易加工园区、景洪工业园区、勐海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进入财政,依法依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入园企业实施工业用地奖励政策,综合考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产业性质、科技含量、就业岗位数量、纳税额、产值等因素,对工业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州相关部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州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配合)
35.保障和优化工业项目用地。逐步增加年度工业用地出让面积占全州土地出让面积的比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保尽保。探索新的工业供地方式,做好服务,凡符合《云南省工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2016-2025年)》、省(州)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园区主导产业,可一次性或分批次报批用地,再逐个落实到具体项目。全州年度前20个重点工业项目,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