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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7〕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 ( 国办发〔2017〕21号)精神,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

(一)全面落实国家制定的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评估办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民办机构在申报高级职称时不受本单位结构比例限制。(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推动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实现医师、护士注册电子化管理。建立地方电子化注册系统,与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互认共享、多方利用。(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四)落实社会办医医保定点、执行医保政策与公立医院平等待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制定出台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提高部门内各环节审批效率,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并联范围内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依托全省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电子证照制度,实现审批进程可查询。(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六)制定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教育培训、养老服务、文化创意、体育健身等工作办法。鼓励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将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依法委托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七)指导和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开展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省级试点。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传统村落中文物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推进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加强管控、引导大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开发利用行为。(牵头单位:省文化厅)

(八)争取开展图书制作与出版分开改革试点。推动取消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等行政审批。(牵头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九)规范收取体育比赛、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费用,完善服务和收费标准。在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框架下,以社会提供有偿安保服务为导向,全面推行自主选择安保公司、安保费用市场结算。(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二、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

(十)鼓励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企业发行专项债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并探索发行股债结合型产品进行融资,满足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牵头单位:贵州证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建设运营。鼓励社会领域PPP项目进入省PPP项目库。(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发挥我省相关产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引导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投资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引导银行机构创新开发有利于社会领域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社会领域企业差异化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还款方式。联合税务部门积极开展银税合作、信息共享,引导银行机构充分利用企业纳税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和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社会领域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力度。(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和质押登记服务,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探索推进投贷联动,加大对社会领域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有效利用既有平台,加强信息对接和数据共享,配合国家建设以互联网为基础、全国统一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汇总公示系统,推动社会领域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开展融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十四)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进行质押贷款,支持社会领域企业发展。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产权明晰的房产、设施等进行抵押融资,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此类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鼓励各地通过设立行业风险补偿金等市场化增信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扩大社会领域相关产业信贷规模。(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十五)建设省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整合金融产品、融资需求、信息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等资源,实现网络化、一站式融资对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为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提供贴息、补助或奖励。(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十六)发挥行业协会、各类开发区、孵化器的沟通桥梁作用,加强与资本市场对接,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领域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机构对民办公共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领域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工具筹集资金。(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贵州证监局)

三、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

(十七)各地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及分配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时,要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倾斜,扩大用地供给,合理确定用地指标。(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十八)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各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地应依据本地区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探索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底价。(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十九)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闲置工业厂房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等新业态的,可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组织开展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普查,在确定无法继续用于社区教育、继续教育等教育用途后,闲置校园校舍可由当地政府统筹处置,优先用于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推动高校闲置校园校舍优化资源配置和科学合理处置。(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二十一)严格落实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税收政策,明确界定享受各类税收政策的条件,加强政策宣传,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十二)指导各地严格落实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学校用水电气等同价政策,落实民办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电气与工业同价政策,落实大众健身休闲企业用水电气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政策,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二十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