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9〕6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4-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对此前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内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271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1999〕401号) 第(一)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的公式”修改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公式”。
三、《
关于电力部门之间互供电量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
粤国税函〔2001〕79号
)中“《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1993〕75号)”修改为“《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第010号)”。
四、《
关于电力企业之间互供电量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02〕524号
)中“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1993〕75号)”修改为“《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第010号)”。
五、《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4〕263号
)中“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必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完整、准确采集所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相关电子信息”修改为“纳税人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完整、准确采集所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相关电子信息”。
六、《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04〕131号
)中“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七、《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05〕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