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府办函〔201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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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直各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黔府发〔2014〕17号)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
黔府办发〔2015〕5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形势。结合全州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突出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品种丰富的养老服务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全面推进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活动中心服务设施覆盖城市社区,县(市、试验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服务管理网络健全,基本建立起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营运规范、监管到位,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15年底,全州养老床位达到1.1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到2020 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90%以上乡镇、60% 以上的村,全州养老床位达1.3 至1.5 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到40张。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所有养老服务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牵头单位:州城乡规划局、州民政局、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二)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1.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1)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要将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建设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要以县(市、试验区)为单位,编制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指南,并将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许可。(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国资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4)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州独资或与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可以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发展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建设优质养老机构品牌。(牵头单位:州商粮局、州民政局、州投促局,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建设公办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基本供养、护理服务。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利用现有场地或乡镇撤并后空置的学校、政府办公场所等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等方法,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建成1所区域性敬老院,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进一步深化农村敬老院星级创建活动,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对管理服务人员不足的农村敬老院,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公益性岗位解决。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委、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扶贫办、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三)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健全政府供养制度。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要完善对本地户籍的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80周岁以上本地户籍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已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3.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老年人的生理、精神、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服务需求,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四)建立医养结合制度。
医疗机构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大力发展社区医疗保健站、康复中心、农村医疗服务站。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完善养老医护(康复)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鼓励在规模较大(3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医疗康复机构,规模较小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社区医疗保健站、康复中心、农村医疗服务站和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定点范围,满足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实施中向贫困老人倾斜。(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卫计委、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五)加大人才队伍建设。
1.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教育规划,在培训名额、培训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给予培训补贴。并通过定向引进、公开招考、工作培训等形式,建设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大力开发养老服务岗位,支持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职业院校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探索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引入社会工作者的机制,推动养老机构开发社工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才引领自愿者的联运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卫计委、州总工会、团州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民政部门要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并逐年增加培训经费投入。到2017年,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教育局、州卫计委,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六)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充分利用我州生态、气候、旅游、交通等资源优势,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娱乐、教育、休闲旅游等养老产业。在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发老年保健、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年宜居社区等服务市场。鼓励探索“候鸟式养老”、“异地养老”、“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州住建局、州旅游局、州商粮局、州食药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落实土地政策。
1.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按床位数100 张、300 张和500 张的标准,分别列入县(市、试验区)、州级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对州政府确定原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州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按现行政策规定予以重点保障。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养老服务机构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和服务用途。(牵头单位:州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住建局、州城乡规划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2.鼓励社会力量改造闲置医院、工厂、学校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其中,以租赁方式使用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暂时不改土地用途,五年内不增收土地收益差价或年租金;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建设要求的,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补缴地价款,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需要改变用途用于营利性养老服务业,须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补缴地价款,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州国土资源局、州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商粮局、州国资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
(二)税费优惠政策。
1.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好国家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机构中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